新会区会城九龙桥点心店被罚款15000元
金融界2024年2月27日消息,新会区会城九龙桥点心店因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(四)项的规定,被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6元。
根据公告内容,新会区会城九龙桥点心店在2023年10月17日自制并销售了18个叉烧包,其中16个给抽检人员,2个给顾客。这些叉烧包经广东中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后被判定为不合格,具体不合格项目为“脱氢乙酸及其钠盐(以脱氢乙酸计)项目,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,实测值为0.107g/kg,不符合GB 2760-2014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。”
新会区会城九龙桥点心店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(四)项的规定,构成了违规行为。尽管店家在复检期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,但于2023年12月6日提出陈述申辩,称叉烧包面皮部分没有添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,但自制的叉烧馅料(生料)会添加适量脱氢乙酸及其钠盐。然而,经广东中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再次确认,上述叉烧包(自制)属于发酵面制品,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该类食品中的使用要求为不得使用,因此本局并不采纳当事人上述陈述申辩意见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(三)项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(一)项、第(三)项的规定,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6元,并罚款15000元。